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

誤解、曲解與理解:關於Rousseau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的討論

1.當我們對一個人的作品進行解讀,可能我們理解該作者文字意義,站在與作者同樣的立場而有遇見知音的欣喜;但也有可能是誤會一場,作者原來沒有這樣說但其他人卻誤解作者意思;更有「惡劣」者可能刻意曲解作者意思,而為某種目的欲把作者的文字意義扭曲為與解讀者同樣的立場。
2.讀完盧梭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一書,以自己的想法抱持盧梭對「自然狀態」的理解,再讀本週三位作者的二手詮釋文本,自己卻產生對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一書的「誤解」、「曲解」或「理解」的矛盾。
3.Heinrich Meier的文章討論盧梭的「修辭」,提醒讀者當時盧梭寫作背景的審查制度,因此Meier提醒讀者字義之間的理解上,必須小心盧梭所埋下的「密碼」,因為這是他為躲避當時審查制度的用心良苦。Victor Gourevitch寫〈盧梭純粹的自然狀態〉的文章,討論Heinrich Meier重編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,論述不同版本討論盧梭的問題,Gourevitch一開始將文章設定討論「純粹」(pure)的自然狀態,並援引18世紀許多人對盧梭的分析討論,引用「聖經事實」解釋盧梭描寫的自然狀態。John T. Scott二手詮釋盧梭對自然狀態的政治思想的文章,以“theodicy”(自然神學)與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的對比來談。
4.同樣談盧梭的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,我也讀過中文文本,但冒出心理的問題是關於「宗教」的面向。Meier的文章在198-201頁的討論援引《聖經》的討論,將討論方向帶入Rousseau與《聖經》關係的討論。但課程的進行就我的認知以及Scott的文章標題談的是“theodicy”(自然神學),而Scott文章第707頁討論的是《聖經》前的自然狀態,也就是“prelasarian”,因此是我認知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的第一部分,也就是盧梭談野蠻人的狀態。就Heinrich Meier的文章一開始討論盧梭的「修辭」,因此我有理由相信Heinrich Meier過分放大了「宗教」部分,將之過分「曲解」成為《聖經》相關的討論。因為就我讀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文本的理解(也可能是誤解),比較像是Scott討論的pure state of nature(Scott, 1992: 708-709),人處於野蠻而未進入文明之前。而且Scott討論“divine”(神性),印象中也未見他提到聖經,更加深我認為Heinrich Meier過分放大《聖經》討論的部分。
5.而Victor Gourevitch在文章(中文譯本第125頁)援引17世紀的普芬道夫的寫作,也帶進了《聖經》的討論。不過Gourevitch隨即回到「人最初是什麼」的討論(中文譯本第127-129頁),就我的理解應當還是強調、聚焦於盧梭對「自然狀態」的討論,而非過多宗教因素的討論,避面產生「誤解」甚至於「曲解」。換言之,盧梭談自然狀態,仍舊是「不清楚」(他本人也許清楚,但兩百多年來世人對他的詮釋與留下的文字理解仍有分歧)。
 6.Scott在其文章回到分析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文本,討論盧梭的研究方法(method, 1992: 697-698)。他轉引盧梭談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(1992: 708),顯示人從原始野蠻進到文明之後所受到的影響,已回不去原始狀態,因此必須想辦法在處處受限的文明狀態之中尋求補救之道。這種受到枷鎖的限制,也與Heinrich Meier的文章論述相似(中文譯本頁206-211),他在這幾頁之中談不平等問題,從法國王室專制不平等,批評此體制並舉出宗教帶來的不平等,就是盧梭所說:「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」的意涵。
7.Heinrich Meier討論盧梭的「修辭」,而Scott分析盧梭談自然狀態與其政治思想的關聯,Gourevitch從不同各家學說不同的文本分析盧梭自然狀態,我發現一個基本問題:盧梭在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說了什麼?這個問題不但不容易回答,而且各家學者嘗試回答,不但方式不一樣,連回答方向也不一樣,因此盧梭在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》談自然狀態仍就是值得爭議的。

回歸人之意志

盧梭所處的寫作環境。在一個教會勢力強大的年代,盧梭並無法直述出自己的思想。必須在拋開「基督教的事實」之後,方能夠展現出盧梭論述的革命性。這類隱蔽在其中的資訊,卻極容易被忽略。觀看這類文本勢必不能直接觀看其語意。而必須揣摩推測其書寫的用意。

盧梭並不是去建構一個理想世界。他是激進的,嘗試顛覆既有對人類的想法。若要尋找人類的真實面貌。這樣的關懷必須拋開基督教,必須拋開神,必須拋開所謂「文明世界」的各種概念。,才能夠真正看見「純粹」的自然狀態。「純粹自然狀態」不是自然狀態。「純粹自然狀態」中,人是孤立、只求生存的。「自然狀態」下人會相互爭奪,致使必須透過契約去建構秩序。

然而所有人都處於社會狀態之內。所以不可能透過「科學的」、「經驗的」或各種基於文明世界的方法去理解純粹自然的世界。社會中的人更本不可能模擬一個不具有任何社會性的情狀。甚至野蠻人也無法成為判斷的依據,因為野蠻人可能只是另一種「人」,只是其生活方式西方人不熟悉。自然中的規約,乃先於任何約定。這些規範不會是出於上帝、不會來自理性,而是來自人的「性質」。自然的規範就是實踐在各種求生存機能之中。這便是真正的自然法。這種宣稱不但會違背「宗教所給定」的現實。(古熱維奇,116)更會觸犯既成的政治規範。

在盧梭所處的時代,王權正是不平等的最大體現。所有人成為了君王的財產。然而「自然狀態」卻讓「不平等」具有正當性。所以必須尋找人類真正的原始狀態,即「純粹自然狀態」能夠推翻這種對說法。事實上所謂「野蠻」的自然狀態,更本不是「自然」的,而是規範體系進入後的結果。透過還原純粹的自然狀態,事實上,也解構了專制王權的正當性。

盧梭哲學性的宣稱,事實上對於既成的政治體制具有相當程度的革命性。也因此Meier認為閱讀盧梭的修辭必須非常小心。其寫作本身便充滿了偽裝,種種乍看之下的不通之處。正式引領你理解真實內容的線索。透過「純粹自然的狀態」的概念,盧梭所建購出的是另一套秩序。一套如同人在自然中求生存所應遵循的秩序。回歸到個人,離開在社會狀態中,人際相互依賴下的制序。也就是真正以「個人」而非以「社會」思考的秩序。「社會契約論」並不是在建構「社會」相反的而是回歸「個人」,讓人得以在眾意志下,解決社會關係帶給人們的枷鎖。(Scott, 1992)既然自然並不可懼,就不必對人強加規範。讓生活回歸人的意志,回歸人的天性。既使無法還原到孤立個人,但可能透過眾意志達成這點。「社會契約」不是在建構社會,而是回歸個人。也就是拿回人本應有的自由。

關鍵字:純粹自然狀態、自然狀態、社會、個人

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

自然神學做為解讀盧梭的一個途徑

1.Scott以為,盧梭所描述的自然狀態有兩個:在<二論>中第一部分所描述的是「純粹的自然狀態」;而在第二部分則是描述社會契約簽署前的「自然狀態」。有學者(例如Voltaire)以為純粹自然狀態與人的本善間的關係究竟為何,盧梭並未交代清楚。而Scott在這篇文章中企圖表明,這種含糊性可以從盧梭的自然神學觀(theodicy)加以釐清。
2.盧梭在<二論>中表明,他所探討的都是基於「推測」與「假設」(p.697),但Scott認為,這些推測與假設是基於某種歷史的推演,就像一個小孩從最初的自然人長大成人一般,這也是盧梭在愛彌兒中所呈現的。(p.698)
3.然而,盧梭在自然狀態中所描述的自然人,猶如一種動物,而非是上帝形象的化身,這使得盧梭備受攻擊。(p.699)盧梭的解釋是,在自然狀態下的野蠻人,獨自生存,沒有道德倫理的問題,他才擁有自己的整體。(p.701)
4,盧梭反對霍布斯、洛克等這些思想家對於自然法的見解,他批評是這些哲學家「建立」了自然法,而這樣的自然法卻必須仰賴一個有理性的人才能去了解與遵循,(p.702)這是盧梭的自然狀態所無法想像的。
5.因此,對於盧梭來說,洛克與霍布斯都犯了歷史認識上的錯誤。(p.704)盧梭宣稱,他所揭櫫的自然狀態與人才是善的,而這裡的善就是其整個寫作的主要核心,是一種道德上的善,這包括了自我完善以及憐憫。(p.705)
6.Scott至此以為,在盧梭的思考中,自然狀態與人的本善間,
其關係並無須上帝的存在才能加以證成,(p.705)所有的這些,只要訴諸於傳統的自然神學概念即迎刃而解。(p.706)人的善是本來的,這在自然狀態中一覽無遺,只是大家都誤解了盧梭的本意罷了。(p.706)

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

原則而非事實:Gourevitch的第四種解讀途徑

1.Gourevitch接受Meier的看法,認為盧梭的<二論>(即不平等一文)存有撲簌迷離的修辭。但立基於這樣的觀點,Gourevitch以為,我們必須要對一個盧梭論證的核心議題進行檢視,這就是盧梭所建立的自然狀態。Gourevitch的提問是,盧梭的自然狀態會不會剛剛好只是盧梭的戰略修辭,而非其本意呢?(pp.117-121)畢竟盧梭在<二論>一文中,明白的寫出了「我們圍繞這個主題進行的研究,不應看作歷史的真相,只能當作假設的,有條件的推理」(p.116)
2.當然,Gourevitch的立場是要為盧梭辯護的,只是認為Meier的辯護方式有邏輯上的缺漏。Gourevitch認為,要證成盧梭的自然狀態,單靠Meier所提出的三種途徑是不夠的,我們必須回到歷史性的哲學傳統上。(p.121)
3.在哲學傳統上,所謂的自然狀態有四種境況(p.121)。不同的哲學家、神學家所指涉的自然狀態其實是不一樣的,盧梭推翻的是其他人所指涉的自然狀態,盧梭所認為的自然狀態是指「世間沒有任何共同上峰或公認權威的狀態」,「沒有道德的或政治的不平等,沒有道德的或政治的權威或規則,沒有任何道德關係的」純粹的自然狀態(p.126)這是接續霍布斯、普芬道夫等哲學家以降的傳統(p.127),而非神學家所指稱的純粹自然的狀態,後一種是盧梭在<二論>中所批判的對象。
4.因此,盧梭純粹的自然狀態就不是歷史決定論的。(p.127)但這樣的哲學傳統所導出的自然狀態,從來也沒有人能夠明確地加以論斷是否真的存在過,這是因為「所要解決的問題的性質」(p.128)使然,所以稱之為假設。
5.但Gourevitch訴諸於哲學的傳統,有一個風險,因為盧梭本人從未清楚表明,他所指稱的自然狀態究竟是哪一類。(p.129) Gourevitch顯然無法解決此一問題,但至少釐清了盧梭所指的,絕非神學家所指稱的那一種自然狀態。
6.另一方面,Gourevitch以為,盧梭的論述還存在另一個問題:第二部分的狀態與第一部分的狀態,兩者間有連繫嗎?(pp.129-130)對於這一個問題,Gourevitch認為,盧梭在文中對於大多數野蠻民族的描述可以為這一點提供基礎,即使「我們所知道的大多數野蠻民族,並非最初的自然狀態」,但至少他們可以「歸屬於自然狀態的第二階段」(p.131),雖然對於這一點,「盧梭從未宣稱占有任何事實」(p.132),但第二部分與第一部分的連結是存在的,因為盧梭認為透過「沉思,可以獲取的事實及其替代物,試著構想無法拒絕的假設,即便不能斷定它們就是事實」(p.132),這種沉思的「目標不是建立事實,而是推斷人性的界限或條件」(p.132)
7.另一項使得Gourevitch以為盧梭的第一與第二部分存有關聯的證據在於,盧梭借以猜測人在動物狀態所用的大部分事實,是「我們所知道的野蠻人」(p.134),因此盧梭的「動物狀態與自然狀態,似乎範圍重合」(p.135)這也是為何盧梭以為,其所謂的自然狀態,「僅僅只能當作假設或猜測」(p.137),Gourevitch或許認為這應當是基於一種謹慎的推論。畢竟旅行家或水手所觀察記錄到各種「人」,是不是真的人或者只是另一種野獸,(pp.138-148)這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,但探索這一點似乎並非做為「哲學家」盧梭的責任。
8.所有的這一切,如果能設計出一種實驗,或許我們就可以解開這些謎。但這樣的實驗卻是不可能的,盧梭借用此巧妙地迴避了必須證成的問題:「非不為也,是不能也」。但稍稍可以解謎的方法,是透過對於語言起源的思考。
9.盧梭以為,語言的發明確實是必要的。(p.153)這種必要性來自於第二部分的狀態中,語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功能,而由這些功能,似乎又可以間接推演出,應該有一個不需要語言存在的第一部分的狀態,也就是純粹的自然狀態。而Gourevitch或許以為,這其實也間接透露了盧梭對於自然狀態的證成手法。
10.總而言之,Gourevitch以為盧梭在 <二論>中所要表達的,並非「事實」有沒有存在,或者如何去證明它的存在。盧梭只是在提示一種最初或原始的原則,而這些「原則只能假設或思考」,脫離了這樣的範圍,Gourevitch認為就是沒能掌握盧梭的本意,這是Gourevitch為盧梭所提出的第四種辯護方式。

Meier幫盧梭解套了嗎?

1.Meier在這篇文章中以為,我們對於〈不平等〉的解讀,要抱持著相當謹慎的態度。因為〈不平等〉的行文對象具有雙重性:它一方面是為「大多數讀者」而寫,因而呈現出相當激烈的不平等批判者形象;另一方面,它也是為少數真正的哲人而寫,這些哲人包括了哲學家與科學家們。而Meier以為與後者對話才是〈不平等〉一文的首要意向。(p.189)
2.為何盧梭要採取這樣的行文模式,Meier認為,這其實是一個與盧梭同時代的人相當普遍的做法,因為當時的社會中存有「書刊檢查」,而書刊檢查的標準至少有二:宗教教義與現實制度的正當性,這兩樣是不容挑戰的(p.194)。因此當時的哲學家必須採取特有的修辭手段,來加以「包裝」,這包括三部分:(1)訴諸於一般解釋(按,這裡的一般解釋似應解為當時的科學推論解釋)和正式表白、(2)以過度的溢美來批判所欲批判的對象,以及(3)作者明確表達不可調和的見解。(p.195)
3.但這樣的做法,並非暗示後代的閱讀者可以肆意詮釋,因為這會造成解讀出盧梭本意所無內涵的危險。因此,Meier以為一個比較穩健的方法應該是,一方面參酌盧梭對手及其批評者的文獻;另一方面,可以從〈不平等〉的兩篇殘篇中,加以映證。(p.197)
4.Meier接著舉了三個引例,來證成盧梭確實運用了前述的三項手法:(1)把聖經的「事實」與基於當時的自然科學、人種學和民俗學等科學推論所建立起來的「事實」,加以對立。表面上,盧梭對於聖經「事實」存而不論,但盧梭同樣運用「事實」一詞,訴諸於人們的「一般解釋」,這種混淆手法,骨子裡卻是推翻了聖經中所謂的「事實」,暗示聖經的解釋根本沒有「事實」的基礎(pp.198-201);(2)盧梭為批判專制主義,但卻先以「志願建立的專制統治」加以開頭。表面上批判「可憎」的專治體制,來歌頌路易十四「朕即國家」的神聖性,但卻引用對專制主義徹底諷刺的〈論篤信基督教的王后對西班牙王國領土的權利〉一文做為論證的基礎,這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(pp.201-207);以及(3)盧梭要批判宗教的暴力,但卻提出宗教的存在是有其善舉的,因為在政府契約論的假設上,「普遍的意見」是可能改變的,這動搖到契約論的基礎,因此契約論必須要有「上帝意志的干預」,這種明確表達的不可調合性,正是第三種手法的展現。(pp.207-211)
5.行文至此,Meier似乎為盧梭的困境解了套:盧梭是在時代的背景下,基於對自我的保護,而為自己超逾時代的主張做了隱喻的包裝,不但盧梭這樣做,其他同時代的哲學家也是如此。但Meier的解套策略,事實上也讓自己陷入了一個危險的境地:盧梭的「首要意向」是要與真正的哲人對話,但誰是哲人?哲人不就是在索邦神學院、國家總檢察官以及巴黎議會的那些人嗎?只有這些相對於「大多數的讀者」,才能真正意會到盧梭的微言大義。但這些人不正也是書刊檢查的執行者嗎?盧梭的行文策略,一方面要與這些人對話,另一方面卻要避開這些人的檢查,Meier顯然必須要採取另一種策略,他不得不把閱讀對象,區分為「裁判」與「聽眾」。(p.212)
6.誰是裁判、誰是聽眾,Meier並沒有給我們明確的界定,同時裁判是不是就等同於真正哲人或檢查官,聽眾是不是就等同於大多數的讀者,Meier也沒有說明白。Meier試圖解釋的是,盧梭〈不平等〉修辭的雙重性,來自於盧梭本人對於哲學本質的認知,因此「對於盧梭而言,他應以甚麼形式和何種規模表達其哲學基本原則的問題,從一開始便不單純是戰略考慮的問題」(p.213)這顯然並非站在外在環境為修辭所做的一種辯護,更重要的原因出自於盧梭所認知的哲學的本質,這本質是「哲學與科學對於好的公眾集體是嚴重的危險。」(p.213)
7.Meier以為,由於這種危險,使得盧梭發起對於哲學與科學的猛烈攻擊(p.215)。但為何身為哲學家要對哲學和科學發起攻擊呢?因為盧梭要「絕大多數讀者」保持對哲學的高度戒心,不要輕信哲學,因為這會帶來危險。是故,「〈不平等〉的修辭有雙重使命:它應在社會面前保護哲學家,又應在哲學面前保護非哲學家」(p.217)。這裡的非哲學家指的正是絕大多數讀者。
8.換句話說,Meier認為,這種雙重性的修辭,不但是要保護盧梭,這是在文章一開頭,Meier所竭力論述的,但盧梭還有另一層目的,是要保護閱讀〈不平等〉一文的讀者。為了保護這些非哲學家的讀者,盧梭必須對自己的作品進行「自我檢查」,以此「促使思考的讀者在閱讀時必須自我檢查。」(p.217),因此這樣的雙重性「期待於有心的讀者的是,他們自己填補和補足〈不平等〉的記載中仍留下的空缺,即他略過未及討論的介於其間的見解。」(p.218)由此來促使更多真的哲人的出現。
9.即使如此,Meier以為盧梭〈不平等〉一文還存有另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。這非關修辭,而是其切入的觀點:盧梭只談論社會的不平等,而切割了自然的不平等,這會不會弱化盧梭的論證呢?對於這一點,Meier為盧梭提出的辯詞是,他心中有一個建立新國家的遠大想法,所以〈不平等〉是要對這目標有內在影響的「第二個對象」進言。(p.221)
10.Meier也沒有說明第二個對象是指誰,但隱約可以看出,這個對象有可能是訴諸於每一個人心中,那一個屬於自然狀態下的自己。這也就是為何盧梭在第一部分花了大量的氣力去描述自然狀態,但卻告訴讀者,自然狀態很可能並不存在的原因。因為它(指自然狀態下的自己)就在每一個人的心中,「即便在現代,自然狀態之持續存在是可能的。」(p.225)
11.總言之,Meier在本文中,利用三種途徑為盧梭隱晦的〈不平等〉一文做出辯護。盧梭是否真的採取這三種途徑,我們不得而知,但可以確定的是,單單只用一種途徑企求為盧梭的修辭解套,並非是一件容易的工作。

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

從自然到社會,從社會到理想

第二部份的後半,盧梭進一步論述「不平等」如何被制度化。在這裡較為特別的是既存的政治秩序在盧梭眼裡是反自然的,是人為建構的產物。甚至可以說是既得利益階級保存自己財富與地位的精密計畫。所以盧梭可以說提出的政府正當性的問題。假設認為統治階級是天生較優越的人,或是神之權威在世俗的展現,那麼就不需去討論正當性,但在盧梭的論述中,這問題會是存在的。

從土地分配衍生出財產權的概念,財產權的概念開始讓社會產生貧富之別。而一個人若富有「則需要他人的服務」如果他貧窮,則「會需要他人的幫助」。這便成為了統治與奴役的源頭。在盧梭的推論下,人類違反自然的舉動,開始了人類聚斂財富的行為,而財產的概念的制度化,所產生的就是政治體制。

盧梭部分採用了戰爭狀態的概念,但又加入了富人(統治者)與窮人(被統治者)的概念。那麼雖然戰爭狀態下,所有人都會陷入危險之中,但富人所感受到的壓力會更大,富人不但擔負了戰爭中的花費,更唯有富人才會冒失去財富的風險。所以盧梭產生了不同於霍布斯的推論。政府的構成不是為了所有人的「自保」,而是富人「雇用自己的敵人為自己服務」。富人「以保護弱者不受壓制」為由,聯合起眾人組成一個最高的權力。這便是社會與法律的起源。

在盧梭對人類的預設下,政治秩序事實上只符合少數人的利益。在相當程度上,這應該就是盧梭所認定的現實,所以才會造成「人生而自由,而無處不處於枷鎖之中」的現象。那麼再回到盧梭的研究動機:探究自然中人的本性。其目的就在於顯現出現況的不正當。那麼,所應遵循的就是一個更理想的社會。即盧梭在獻詞中所陳述的社會。

但人既無法回到自然,那麼就應該在現實中尋找可能的方案。盧梭所提出的改善方案就是在於讓政治社會不再只是強者(富人)的意志,而是能讓「人們把自己的意志聯合成單一的意志」。「因為維護這部憲法的人們與憲法的保存有著最密切的利害關係。」在霍布斯的想像中,一開始政治社會的出現就是為了所有訂約者的利益,但盧梭認為不是,政治社會只是為了一部份人的利益而出現。那麼理想社會便是讓政治秩序真正能夠符合所有人的利益。那麼必須以所有人的意志為社會運作的準則。可以說盧梭在尋求的就是更具更具正當性的政府形式。

所以說盧梭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到從自然到社會狀態的轉變,就更本不是現實的,而只會是理想社會的發展進程,可能只是個目標,而未能實現。同時盧梭也意識到,這種秩序可能只是契約,契約關係並不穩固。所以需要更緊密的力量維持這種秩序,對盧梭來這股力量就是宗教。

總結而言,盧梭的目的就是透過回溯人類的發展史,檢視現實社會的發展歷程,並以此抨擊其正當性,並提出更加的改進方案。在人類發展的必然墮落中,尋找一種「不平等」的解決方案。雖然理想未必會實現,但仍揭示了一種可能。

關鍵字:正當性、理想社會

結尾

第二部分 段34至結束(第二部分談到實際不平等的狀況) 段34-36:貧富不平等會形成人與人之間的緊張關係,因此富人嘗試說服窮人,建構出一套法律以促進大家和睦生活。於大家迎接「枷鎖」來約束自己,期待達成以一種制度改善自身生活的情況。這樣的制度是一種「雙面刃」:一方面有犧牲一個人部分之自由,但也保存一個人的其他部分自由。於是,弱者有桎梏而富者有了力量,一脫離原始生活的人們一進入現代生活,就有了不平等的狀況。 段37:一但建立的法律制度,不平等的出現,活在現代政治組織的人們已征戰殺伐視為理所當然,整個世界的情況,變成因不平等而存在社會間的差異,也就是「社會」與「社會」之間的差距。 段38:交代三種社會情形。一種制度的採用,是由該制度下之既得利益者所創造。 段39:這裡就看的出「締造契約」,也就是社約論的內容。 段40:承接著締約的觀念。當一個人不願變成奴隸,他須要找到一個能夠保護他的人,而非宰制他的人,否則就與當名奴隸的狀況無異。因此簽約的目的是交出部分自由以保存其他的自由,而非將自由全數交出,為人所宰制成為一名奴隸。 段41-42:抨擊與反對當時某些人的說法,強調人性上有種天性愛好自由的意志。 段43-47:因此,42段談到愛好自由,43段以映襯法抨擊當時的父權論與專制思想。段44-46舉專制王權最盛的法國作為例子加以攻擊。盧梭的文字看的出來反對專制王權下,剝奪人民自由的情況。人的自由不能當成東西一般的讓予。 段48:呼應題目,反對人為的不平等基礎。 段49:回到以「社約論」的方式,討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。統治的官員須按照委託人,也就是以被統治者的意志統治,並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。 (50段之後,盧梭以契約論的方式,討論統治方式的進行) 段50-52:所謂的契約論以憲法的形式呈現。盧梭並討論君主、貴族與民主政體的形成。 53段:交代為什麼會形成不平等的統治形勢。而這段的狀況,也是盧梭所抨擊的狀況。 54段:形成不平等狀況的階段。 段55-59:不平等的情形,在人開始群居生活之後,因為有了比較,人開始意識到不平等。貧富差距的問題上,財富因素最為重要。於是從財產與社會地位的不平等,衍生到統治權力關係上的不平等。 段60:最糟的狀況,最後出現暴君,也就是專制政體。 段61-63:從自然到現代,作者於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所論述,告訴讀者人因為離開自然狀態而產生的不平等,最後因人為的制度產生專制制度,這是違反自然法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