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Scott以為,盧梭所描述的自然狀態有兩個:在<二論>中第一部分所描述的是「純粹的自然狀態」;而在第二部分則是描述社會契約簽署前的「自然狀態」。有學者(例如Voltaire)以為純粹自然狀態與人的本善間的關係究竟為何,盧梭並未交代清楚。而Scott在這篇文章中企圖表明,這種含糊性可以從盧梭的自然神學觀(theodicy)加以釐清。
2.盧梭在<二論>中表明,他所探討的都是基於「推測」與「假設」(p.697),但Scott認為,這些推測與假設是基於某種歷史的推演,就像一個小孩從最初的自然人長大成人一般,這也是盧梭在愛彌兒中所呈現的。(p.698)
3.然而,盧梭在自然狀態中所描述的自然人,猶如一種動物,而非是上帝形象的化身,這使得盧梭備受攻擊。(p.699)盧梭的解釋是,在自然狀態下的野蠻人,獨自生存,沒有道德倫理的問題,他才擁有自己的整體。(p.701)
4,盧梭反對霍布斯、洛克等這些思想家對於自然法的見解,他批評是這些哲學家「建立」了自然法,而這樣的自然法卻必須仰賴一個有理性的人才能去了解與遵循,(p.702)這是盧梭的自然狀態所無法想像的。
5.因此,對於盧梭來說,洛克與霍布斯都犯了歷史認識上的錯誤。(p.704)盧梭宣稱,他所揭櫫的自然狀態與人才是善的,而這裡的善就是其整個寫作的主要核心,是一種道德上的善,這包括了自我完善以及憐憫。(p.705)
6.Scott至此以為,在盧梭的思考中,自然狀態與人的本善間,
其關係並無須上帝的存在才能加以證成,(p.705)所有的這些,只要訴諸於傳統的自然神學概念即迎刃而解。(p.706)人的善是本來的,這在自然狀態中一覽無遺,只是大家都誤解了盧梭的本意罷了。(p.70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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