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

施特勞斯解讀盧梭

1.首先,施氏在這篇文章中,要對比的並非盧梭在<二論>中所建構的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,而是要對比原初的社會狀態與盧梭當時所處的社會。在盧梭初始社會狀態下的公民社會,是一個封閉、健康,具有自我養成與生存「哲學」的社會。這是一個好的、良善的社會,但為何這樣一個好的社會,會變成盧梭當時所處的那種腐化的社會呢?根源在於科學與哲學的本質,這裡的哲學不同於原初社會的「哲學」,施氏以為,哲學(包含科學)有兩類,一類是有助於,另一類則是有害於原初社會狀態下公民社會的增長。(pp.257-258)
2.這邊就提出了施氏所謂的「盧梭的矛盾」(p.259)。盧梭的矛盾是甚麼?矛盾就是科學或哲學,如何一方面有助於公民社會的增長,同時卻也有害於其增長呢?施氏認為,盧梭雖然明著說,科學或哲學與德性是不相容的,但施氏卻提出,事實上盧梭是在暗示兩者也是可以相容的。這就是兩類的哲學觀,盧梭要拋棄的是那種與德性不相容的科學或哲學。(p.259)
3.盧梭的矛盾如何解決?施氏以為,有三種方法:第一種方法是,承認哲學或科學確實有助於壞的社會變好,但如果要達到一個完美的社會,哲學或科學只能當作一種發現的工具,哲學或科學的本身是無法創造出,只能引導出一個完美的社會(p.260);第二種方法是,主張哲學或科學有其對象性,對一小群真正的哲人是好的,但卻有害於大多數的人民。(pp.260-261)這就凸顯出了,盧梭所強調人類在天賦智力方面的自然不平等,但盧梭又不能明說不平等是來自於自然的,這是他在<二論>中一開始就割捨不論的,因此只能用暗示的手法表現,形成第二個矛盾;第三種方法是,盧梭的觀念中,哲學有兩類,一種是形而上學,這是與德性不相容的,但另一類則是「蘇格拉底式的智慧」,而這是與德性相匹配的(但非相等)。(pp.262-263)
4.基於這樣的認識,施氏以為,<二論>的核心論題就是道德,也就是如何以哲學的思維來發現德性的人類歷史述說,同時描述出那種完善的政治秩序。但盧梭的方法並非重蹈過去哲人走過的道路,他要另闢蹊徑,因此他借重了許多的科學知識來與其他的哲學家作出區隔,並且區別了自然權利與自然法,而盧梭真正要追尋的是自然的、正義的基礎。(pp.266-267)
5.這種自然的、正義的德性如何發掘?盧梭以為,要從野蠻人所生存的自然狀態以及人的情感出發,最後獲得了人天性善良的診斷。(p.269)盧梭認為,驕傲、虛榮是社會性的,並非人的天性,因為其不容於人的惻隱之心(同情心)(p.270)。同時,自然人(野蠻人)是早於理性而存在的,是一種既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的「次人」(subhuman,應當理解為一個不完美的,缺乏德性的人)(p.271)。但這樣又引出了另一個問題?施氏如何為盧梭論證人類的道德起源呢?如果人天生可善可惡,顯然道德也並非自然的,那麼人類獲得諸如「人道」這些道德觀念時,我們就有責任去解釋這起源的過程究竟為何。(p.272)
6.施氏以為盧梭對於前述問題提出的解答是:這些都來自於一系列的自然偶發事件。由於外在環境的變化,人類被迫思考,產生欲望,促發了理智的發展。(p.273)當然這樣的理性是相當粗糙的,有欠缺的,但終究克服了外在環境對人所帶來的壓迫,這是在一瞬間(盧梭的一瞬間)發生的。(p.273)
7.推演至此,如果我們當今的社會是如此的腐化,我們是要回到自然狀態中的自然人嗎?施氏代替盧梭回答,當然不是,自然人是次人,是沒有德性的(p.274),我們要回到的是原初的社會狀態,這必須藉由對於歷史過程的認識,來找出真正的公共權利的知識,而這些都建立於自然神學之上。(p.276)由此,盧梭重構了自然權利的正義基礎,而這樣的基礎是建立在盧梭所描繪的自然狀態中。(pp.277-278)
8.如此一來,自然法就是人的法,服從自然法就是服從自己所立的法,所以權利與義務也就是一體的兩面。(pp.279-280)這些都發生於一個政治生活中,盧梭那時代的人,把這些稱作為公民的自由。但盧梭以為,這個公民自由的背後,還有一個自然自由或者稱做道德的自由,這些才是公民自由的正義基礎。(p.282)因此公民社會可能是腐敗的,但自然狀態是我們的一個指引,透過這樣的指引,我們可以最大程度地接近自然狀態,也就是接近善與正義。
9.這種最大程度的接近自然狀態,也就是一個契約論社會所要達到的。(p.283)出於對自我的保全,人與人間發生了衝突,契約就是為了降低或調和這樣的衝突而產生,(pp.284-285)契約就是一種公意,取代了自然法的地位,事實上兩者本質並未有不同。既然如此,社會的腐化如何產生呢?
10.對於這問題的解答是,人民並不總是能看清自己的利益所在。(p.286)因此必須仰賴於某種「公民宗教」(p.288)以及風俗(p.289)教化。這些就是盧梭在<社會契約論>以及<愛彌兒>中所要解決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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